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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