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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