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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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拯救国家...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狩猎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区、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进行监...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