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