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