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