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