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