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