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相关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