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补贴,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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