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就业援助等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