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