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就业援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主动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