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有关就业援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职业培训,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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