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九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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