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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