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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