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