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