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