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