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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