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