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本市推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