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