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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