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