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