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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