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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