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