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