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