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