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