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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