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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