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公开道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