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