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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