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