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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