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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