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88-05-19 共 1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 第二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一百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 第三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 第四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 第六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 第七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七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 第八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八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第九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九条 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 第十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条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市...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