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