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一百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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