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条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