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