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