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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