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为查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为查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